住宿條款與條件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飯店與住客之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均應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凡本條款未載明之事項,應依法令等(指法令或基於法令之規定,下同)或一般確立之慣例辦理。
2.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本酒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認慣例的情況下與客人簽訂了特別合同時,應優先使用特別合同。
(住宿合同申請書)
第 2 條
打算向酒店申請住宿合同的人應將以下事項通知酒店。
(1) 住宿客人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原則上以附表 1 中所列的基本住宿費為基礎)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資訊。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間要求將住宿時間延長到前款第 (2) 項規定的日期之後,則在提出該要求時應被視為申請新的住宿合同。
3. 當酒店要求提交包含住宿客人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的客人名單時,申請住宿的人即使在簽訂住宿合同后也應立即提交。
(簽訂住宿合同等)
第3條
住宿合同在酒店接受前條規定的申請時視為成立。 但是,如果證明本酒店未接受申請,則不適用。
2. 根據第 1 款的規定簽訂住宿合同后,客人必須在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在本酒店規定的日期之前,在涵蓋整個住宿期間(住宿時間超過 3 天,則為 3 天)的基本住宿費範圍內支付酒店確定的住宿押金。
3. 押金應首先用於客人支付的住宿費,在符合第 6 條和第 18 條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違約金的順序支付押金,然後是賠償金,如有餘額,應在支付住宿費時根據第 12 條規定的條款和條件退還。
4. 如果客人未能根據第 2 款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押金,則住宿合同將失效。 但是,僅當酒店在指定支付押金的截止日期時已通知客人時,這才適用。
5. 若本飯店於網站上標示錯誤的住宿費率,或透過電話提供錯誤的住宿費率,且您依據該費率提出住宿契約申請並獲本飯店承諾時,若該費率與前後日期之住宿費率相比明顯偏低,則在未附有標示該費率為「限時優惠」、「限定」、「特別」、「促銷」等說明其價格低廉之理由的標示或說明,則因屬《民法》所定之錯誤承諾,本飯店將取消該住宿契約,並將盡速通知貴客此事項。
6. 酒店可在預定抵達日期之前的任何時間致電客人確認預訂。
(不需要支付申請費的特殊合同)
第 4 條
儘管有前條第 2 款的規定,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簽訂不需要支付同一款規定的申請費的特別合同。
2. 如果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 2 款規定的申請費,或未明確支付申請費的期限,則視為已接受前款規定的特殊合同。
(要求配合設施的感染預防措施)
第 4-2 條
酒店可以根據《酒店業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號)第4條第2款第1款的規定,要求住宿者予以合作。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 5 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酒店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合同。 但是,本款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可以在《酒店業法》第 5 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沒有空房時。
(3) 當認為希望住宿的人的行為可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機關的要求、公共秩序或與其住宿相關的善良風俗時;
(4) 當尋求住宿的人被認為符合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二) 《關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條第6項所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ハ) 法人之中,其董事或職員有符合暴力團員定義者
(5) 擬入住者有對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或於本飯店內提出無合理理由之投訴、要求等,經認定有擾亂本飯店內安寧秩序之虞時。
(6) 尋求住宿的人是酒店業法第 4 條第 2 款第 1 項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以下簡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當它是。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7) 當發生涉及住宿之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但若住宿申請人係依據《關於促進消除以身心障礙為由之歧視之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號;以下簡稱「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8) 當欲住宿者根據《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第 6 款的規定,多次向酒店提出要求,要求與實施住宿相關的負擔過重,並可能嚴重阻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務時。
(9) 由於自然災害、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10) 當認為尋求住宿的人喝醉並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千葉縣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15 條)
(11) 當申請住宿的人以轉售等自身商業目的秘密提出申請時。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 5-2 條
如果本酒店不同意根據前條簽訂住宿合同,客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住宿合同的理由。
(客人有權取消合同)
第 6 條
住宿客人可以通過通知酒店來解除住宿合同。
2. 若住宿客因可歸責於其自身之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但依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飯店已指定訂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契約之情況除外),將依據別表第2之規定收取違約金。惟若本飯店已同意第4條第1項之特別約定,則僅限於本飯店於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向住宿客告知其於解除住宿契約時之違約金支付義務之情況。
3. 如果客人未在住宿日期的 24 點之前到達(如果事先通知客人,則為預計到達時間後 2 小時)到達,則酒店可以將住宿合同視為客人已解除。
(酒店有權取消合同)
第 7 條
在以下情況下,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但是,本款並不意味著本酒店可以在《酒店業法》第 5 條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下拒絕住宿。
(1) 當認定住宿客在住宿期間內,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之虞,或已認定其有此類行為時。
(1)-2 當客人在酒店內無合理理由提出投訴或要求,認為客人擾亂了酒店的和平秩序時;
(2) 當住宿客人被視為符合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項時。
(二) 黑幫、黑幫成員、黑幫準成員或黑幫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三) 由黑幫或黑幫成員控制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四) 法人之中,其董事或職員中有符合黑幫成員定義者
(3) 住宿客有對其他住宿客造成顯著困擾之言行時。
(4) 住宿客人是患有特定傳染病的患者時;
(5) 若發生針對住宿的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但住宿客依據《消除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之規定,要求消除社會障礙者除外)。
(6) 當客人重複《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5 條第 6 款規定的要求時,作為與執行該要求相關的過度要求,可能會嚴重阻礙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務的要求。
(7) 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時。
(8) 當發現尋求住宿的人是醉酒者,並且可能會給其他客人帶來重大不便時; (千葉縣酒店業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
(9) 在本酒店指定區域外吸煙(包括加熱不燃燒香煙)、使用消防設備等惡作劇,或其他不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規則的行為。
(10) 在住宿合同成立后發現已制定第 5 條第 11 項的規定時。
(11) 申請住宿的人沒有立即根據第 2 條第 3 款回應酒店的要求時;
2. 如果酒店根據前款規定取消了住宿合同,如果取消原因符合前款第 7 項和第 8 項,則不向客人收取客人尚未接受的任何住宿服務的費用。 如果發生任何其他取消原因,您還需要支付尚未作為違約金提供的住宿服務的費用。
(取消住宿合同的說明)
第 7-2 條
如果本酒店根據前條規定解除了住宿合同,客人可以要求本酒店說明取消合同的原因。
(住宿登記)
第8條
住宿當天,住宿客人應在酒店前台登記以下專案。
(1) 房客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當晚前後的住宿地點(如有)。
(2) 對於在日本沒有住址的外國人、國籍和護照號碼
(3) 陪同人員的姓名
(4)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優惠券或信用卡等日元以外的任何方式支付第 12 條規定的住宿費,則應在前款規定的登記時提前出示這些憑證。
(房間使用時間)
第 9 條
賓客可在下午 3 點至次日中午 12 點使用酒店客房。 但是,在連續住宿的情況下,客人可以全天使用客房,但抵達和離開的日子除外。 即使在下午 3 點之後,當您可以使用房間時,由於房間維護,您可能不得不等待。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酒店可以允許客人在同款規定的時間之外入住客房。 在這種情況下,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入住當天上午 9 點之前,收取 100% 的房費
(2) 入住當天上午 9 點至中午 12 點,收取 50% 的房費
(3) 入住當天中午 12 點至下午 3 點,收取 30% 的房費
(4) 退房當天下午 3 點之前:住宿費的 30%
(5) 退房當天下午 6 點前,收取 50% 的房費
(6) 退房當天下午 6 點後,收取 100% 的房費
(遵守使用規則)
第10條
客人必須遵守酒店制定並張貼在酒店的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十一條
飯店主要設施的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的詳細營業時間將於各地點的公告中公布。
(1) 櫃檯服務時間:
b) 無宵禁
b) 24小時櫃檯服務
(2) 服務時間,如餐飲:
b) 早餐 6:30~10:00
b) 午餐 11:30~14:00
C) 晚餐 17:00~23:00
2. 前款規定的時間,如必要或不得已,可以暫時更改。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通知您。
(費用支付)
第12條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應如附表 1 所示。
2. 前項所述之住宿費用等,請於住客離店時或本飯店提出請求時,於櫃檯以現金、本飯店認可之旅遊支票、住宿券、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之方式支付。
3. 即使客人在本酒店提供房間並可供使用后不自願入住本酒店,也應收取住宿費。
(本飯店之責任與免責事項)
第13條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造成住客損害時,應賠償該損害。惟若該損害非因應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則不在此限。
2. 在下列情況下,飯店不需對任何此類賠償負責。
(1) 為保護或運輸行李箱或隨身行李箱等內容物而對外部或包裝造成損害或損壞。
b) 發生在飯店管轄範圍之外的損害或損害。
b) 輕微損壞,如污垢、刮痕、凹痕、撕裂等,以及運輸過程中無法避免的遺失配件。
(c) 因業務執行而引起的意外事故
d) 因易碎零件如腳輪、拉鍊、把手和攜帶桿所造成的損壞,或隨時間老化而損壞。
e) 因超重、超載等造成的損害、損害等。
f)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損失、損害、損害等
(2) 根據政府機關等警告,暫停使用鋰離子電池(如行動電池)產品引發的熱及火災事故,以預防產品移動或充電。
b) 使用或儲存在高溫或靠近易燃物質的地方
b) 外出時客房不在時,充電和儲存等。
3. 飯店已購買旅館責任保險以應對火災等情況。
( 無法提供合約房間時的處理 )
第14條
如果本酒店無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規定的客房,本酒店將在徵得客人同意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其他相同標準的住宿。
2. 儘管有前款規定,但無法安排其他住宿時,本酒店應向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將用於賠償。 但是,如果沒有可歸責於酒店的原因無法提供房間,酒店將不支付賠償金。
(寄存物品等的處理)
第15條
若住客寄存於櫃檯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遺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屬不可抗力之情況外,本飯店將對該損害予以賠償。惟若本飯店已要求旅客明示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值,而旅客未予配合者,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賠償該損害。
2. 若住客攜入本飯店內之物品、現金或貴重物品,且未交由櫃檯保管,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導致該等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應賠償該損害。惟若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該物品之種類及價值,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況外,本飯店之賠償責任以15萬日圓為限。
2-2 即使本酒店根據第 1 款和第 2 款承擔了損害賠償責任,本酒店也不對以下任何一項負責。 手稿、設計文檔、圖紙、分類帳和其他類似材料(包括記錄在記錄媒體上可由磁帶、磁碟、CD ROM 和光碟等資訊設備(計算機及其終端設備等週邊設備)直接處理的材料)。 )
(住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第16條
若住客之行李於入住前已送達本飯店,本飯店僅於事先獲知該行李送達之情況下,方負保管責任,並將於住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還。
2. 針對前項所述情況下,本飯店對住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所負之責任,應準照前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
(停車責任)
第17條
當住客於本飯店停車場等場地內停車時,無論是否將車鑰匙交由本飯店保管,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所,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惟若因本飯店於停車場內管理時,基於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本飯店應承擔賠償責任。
(住客之責任)
第18條
若因住客之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時,該住客應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2. 所有客房均禁止吸煙。 如果在客房內發現吸煙,例如在客房內發現煙頭或確認有香煙氣味時,我們將收取除臭工作的實際費用、床上用品、窗簾、牆紙等的清潔費用以及其他維修費用。 此外,我們將要求因這些維修等原因無法出售房間而造成的損害賠償,作為業務賠償。
3. 為確保客人順利獲得基於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務,如果客人發現住宿服務與住宿合同中提供的服務不同,應立即通知酒店。
(語言)
第19條
本條款以日語及英語撰寫,若兩版本之間存在不一致或差異,則以日文版本為準,並在所有方面均具優先效力。
(管轄法院與準據法)
第20條
本飯店與住客之間有關住宿契約之爭議,應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以本飯店所在地所屬之日本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條款及條件的修改)
第21條
本條款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標準條款,如果本條款的修改符合客人的一般利益或根據與變更相關的情況是合理的,則酒店可以自行決定更改本條款。
2. 本條款的修改應在更改后公佈在本酒店的官方網站上,並自發佈時指定的生效日期起適用。
3. 如果客人在修改後的住宿合同生效之日或之後預訂住宿合同,則視為客人已同意修改住宿合同。
附錄 1 住宿費等的明細(與第 2 條第 1 款和第 12 條第 1 款相關)
| 故障 | ||
| 如果 guest 支付 總量 | 住宿 費 | (1) 基本住宿費(房費 + 早餐等餐飲費 + 其他使用費) (2) 服務費 (1) ×10%) |
| 加法 費 | (3) 額外的餐飲 + 其他使用費用(不包括 (1) 中包含的費用) (4) 服務費 ((3) ×10%) | |
| 稅 | (5) 消費稅 |
1. 稅法修改後,應按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附錄 2 取消費用(與第 6 條第 2 款相關)
| 終止合同通知 接收日期 | 未入住 | 日 | 日 | 7天前 | 14天前 | 30 天前 | |
| 合同申請人數 | |||||||
| 常規 | 最多可容納 14 人 | 100% | 100% | 50% | 20% | 10% | |
| 組織 | 15~99 人 | 100% | 100% | 100% | 50% | 30% | 10% |
| 超過 100 人 | 100% | 100% | 100% | 70% | 50% | 30% | |
1.%為違約金與基本住宿費之比例。 但對於早餐等住宿套餐,將收取公告金額(以下簡稱套餐費用)作為違約金。
2.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將根據每天住宿的違約金比例收取違約金。
3.根據違約金徵收日前日期的合同申請人人數,如果14人中部分人被解約,將不收取違約金。
根據違約金適用日期前一天的合同申請人人數,如果部分團體客人(15人或以上)取消合同,則為住宿前15天(或該日期之後接受申請的接受日期)入住客人人數的10%(如果獲得分數,則四捨五入)。 與人數相對應的人數不會受到處罰。
4. 如果住宿套餐方案中有單獨的取消政策,則以取消政策為準。 本飯店舉辦的住宿套餐或特定團體可能會處以與上述規定不同的處罰。
5. 收到合同終止通知的標準為日本標準時間。
附 例
第1條
酒店將於 2023 年 9 月 1 日制定酒店住宿條款,並於當天生效。
第 2 條
2024年2月26日,新訂第4條之2、第5條第8項、第5條之2、第7條第1項、第6項、第7條、第1條第1項、第7項、第7項、第4項、第5項、第8條第1項第1項、第2項,自2024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 3 條
2025年11月11日,附表2(與第6條第2項相關)的部分違約金將進行修訂,並於2025年12月11日生效。
第四條
第13-2條於2026年2月10日新設立,並將於2026年2月18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