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就条款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应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等(指法律法规或基于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下同)或普遍确立的惯例处理。
2. 如果酒店同意的特别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惯例,则尽管有上段的规定,仍以该特别协议为准。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 2 条
希望与本宾馆签订住宿合同时,应向本宾馆提供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按照附录 1 的基本住宿费用)
(4) 本宾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在住宿期间,客人要求在前款第 2 项所述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则酒店应将其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提出的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3. 即使在住宿合同签订之后,如果本酒店要求提交客人登记簿,申请住宿者也应立即提交包含客人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的客人登记簿。
(住宿合同应在本宾馆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签订。但是,如果本宾馆证明其未表示同意,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2. 根据第1项的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必须在本馆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本馆规定的申请费,金额为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用(超过3天时为3天)。
3. 押金应首先用于支付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其次用于支付罚款,然后在出现适用第 6 条和第 18 条规定的情况时用于赔偿,剩余金额应在客人按照第 12 条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费用后予以退还。
4. 如果未在本宾馆根据同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第2款所述的押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是,只有当本宾馆在规定支付申请费的日期时已通知客人时,该规定才适用。
5. 若本酒店在网站上标示了错误的住宿费用,或通过电话告知了错误的住宿费用,且您基于该费用提出了住宿合同申请并获得本酒店认可,当该费用与前后日期的住宿费用相比明显低廉时,若该费用未附有“限时”、“特别”、“促销”等说明其价格低廉的理由或相关指引,则因属于《民法》规定的因错误而作出的承诺,我们将取消住宿合同,并会立即就此向您发出通知。
6. 酒店可在预定住宿前的任何一天致电客人提供的联系人确认预订。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酒店仍可在合同签订后,接受无需支付同款所述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2. 如果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上条第2款所述的申请费,或未指明支付上述申请费的日期,则应视为酒店遵守了上款所述的特别约定。
(要求配合场所内的感染预防措施)
第 4-2 条
根据《旅馆法》(1948 年第 138 号法律)第 4-2 条第 1 款的规定,旅馆可要求拟入住者配合。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 5 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馆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但是,本项规定并不意味着本馆在旅馆法第5条规定以外的情况下可以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如果住宿申请不符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2) 因客满而无房间时。
(3) 如果认为寻求住宿者的行为可能违反与住宿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共当局的要求、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
(4) 如果发现寻求住宿的人属于以下(a)至(c)类中的任何一类。
(二)《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条第6项所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罗) 由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哈) 法人中存在符合暴力团员身份的董事或高管
(5) 拟入住者有对其他住客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或在本酒店内提出无合理理由的投诉、要求等,被认定可能扰乱本酒店内安宁秩序时。
(6) 拟住宿者为旅馆法第 4-2 条第 1 款第(ii)项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 “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当该人(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 “一般条款 “时。
(7) 发生涉及住宿的暴力索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但若住宿者依据《关于推进消除以残疾为由的歧视的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65号,以下简称“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项或第8条第2项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8) 根据《旅馆法实施规则》第 5-6 条的规定,寻求住宿者多次向旅馆提出要求,而这些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非常繁琐,有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与住宿相关的服务。
(9)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无法接待客人时。
(10) 申请住宿者为醉酒者等,且被认为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重大不便时。(千叶县旅馆法实施规则》第 15 条)
(11) 申请住宿者出于转售等商业目的而秘密提出申请时。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5-2条
拟入住宾馆的人可以根据前条的规定,要求宾馆说明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理由。
(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
第 6 条
客人可向酒店提出取消住宿合同。
2. 若住客因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但根据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已指定定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且住客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所列标准收取违约金。但若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则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就住客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向住客作出告知的情况。
3. 如果客人未能在入住当天 24:00 之前抵达酒店(或在预计抵达时间两小时后抵达酒店,如果该时间已提前告知),酒店可视客人已取消合同。
(本馆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 7 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馆可以解除住宿合同。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本馆可以在旅馆经营法第 5 条规定的情况之外拒绝提供住宿。
(1) 当认为住宿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间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者被认定已实施此类行为时。
(1)-2 如果发现客人扰乱酒店的安宁和秩序,例如在酒店内提出无正当理由的投诉或要求。
(2) 当发现客人属于以下(a)至(c)类情况时。
(一) 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成员、黑社会准成员或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二) 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成员控制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三) 法人中存在符合黑社会成员身份的董事或高管
(3) 住宿客人有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4) 客人是病人或其他患有特定传染病的人。
(5) 发生涉及住宿的暴力索求行为,或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但住宿客人根据《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第7条第2款或第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消除社会障碍的情况除外)。
(6) 根据《旅馆法实施规则》第 5-6 条的规定,客人多次向旅馆提出繁琐的要求,有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客人提供住宿服务时。
(7) 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无法接待客人时。
(8)认为申请住宿者是醉酒者等,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重大不便时。(千叶县旅馆法实施第 16 条)
(9) 在旅馆指定区域外吸烟(包括加热香烟)、对消防器材等有不当行为或其他不遵守旅馆规定的使用规则时。
(10) 如在住宿合同订立后,发现出现第 5 条第 11 项所述情况。
(11) 根据第 2.3 条的规定,申请住宿者未立即对酒店的要求做出答复时。
2. 本馆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如果是基于前款第7项和第8项的理由,将不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的费用。如果是基于其他原因而解除合同,本酒店还将收取客人尚未享受的住宿服务的违约金。
(关于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第 7-2 条
旅客可以要求酒店就其依据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合同的理由进行说明。
(入住登记)
第 8 条
客人应在入住当日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前后入住时的住宿地点
(2)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其国籍和护照号码
(3) 随行人员的姓名
(4) 本宾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希望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凭证、信用卡或其他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则必须在前款规定的登记时间提前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 9 条
宾客使用酒店客房的时间为 15:00 至次日 12:00(中午)。但是,如果是连续住宿,除入住当天和离店当天外,客人可全天使用客房。请注意,即使在 15:00 之后,客人也可能因客房维修或其他原因而不得不等待酒店。
2.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仍可接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之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入住当日上午 9:00 之前:房费的 100%
(2) 入住当日上午 9:00 至中午 12:00:房费的 50%
(3) 入住当日中午 12:00 至下午 15:00:房费的 30
(4) 离开当日下午 15:00 之前:房费的 30
(5) 离开当日下午 18:00 之前:房费的 50%
(6) 离开当日下午 18:00 之后:房费的 50%。(6) 离开当天下午 18:00 之后:房价的 100
(遵守使用规则)
第 10 条
客人在酒店内必须遵守酒店制定并张贴在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 11 条
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各处的告示上公布。
(1) 前台等的服务时间:
a) 无宵禁
b) 前台服务 24 小时
(2) 餐饮等的服务时间:
a) 早餐 6:30-10:00
b) 午餐 11:30-14:00
c) 晚餐 17:00-23:00
2. 在必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临时改变上段所述的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将采用适当的方式通知公众。
(费用支付)
第 12 条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和其他费用见附件 1。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请在客人离店时或本酒店提出要求时,在前台以现金、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支付方式支付。
3. 即使在酒店向客人提供房间并供其使用后,客人并未自愿入住,酒店仍将收取房费。
(本酒店的责任与免责事项)
第13条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相关的合同过程中,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但若该损害非因本酒店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所致,则不在此限。
2. 对于以下情况,酒店概不负责。
(1) 用于保护或运输行李箱或手提箱等内装物的外观或包装损坏或破损
a) 在酒店管辖范围之外发生的损坏或破损
b) 轻微损坏,如污渍、划痕、凹陷、撕裂等,或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磨损,如附件丢失
c)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坏
d) 脚轮、紧固件、手柄和提杆等易损部件造成的损坏或破损,或随时间推移而老化
e) 因重量或容量过大造成的损坏或破损
f)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破损
(2) 根据公共当局等发出的警告而造成的移动电池等损坏或破损。(2) 根据公共当局的警告,暂停移动或充电产品,以防止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如移动电 池)引起发热或着火事故
a) 在高温场所或易燃物附近使用或存放
b) 在外出等无人时充电或存放。
3. 如果发生火灾等情况,酒店有旅店责任保险。
(如果本宾馆无法为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客房,本宾馆将在征得客人同意后,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为客人安排其他住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若本馆无法找到其他客房时,本馆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计入损害赔偿金额。但是,若非因本宾馆的原因而无法提供客房时,则不予赔偿。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若住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对于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本酒店已要求住客明确申报其种类及价值,而住客未予申报时,本酒店将以15万日元为限赔偿该损失。
2. 对于住客带入本酒店但未交由前台保管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若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灭失、毁损等损害,本酒店将予以赔偿。但对于住客未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款的物品,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酒店的赔偿限额为15万日元。
2-2 根据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即使本酒店有责任赔偿损失,但对于下列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手稿、设计、图纸、书籍及其他类似物品(包括记录在磁带、磁盘、CD Roms和光盘等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其终端和其他外围设备)可直接处理的记录介质上的物品)。
(旅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若旅客的行李在入住前已送达本酒店,本酒店仅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在旅客于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将其交还。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本酒店对住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所承担的责任,应参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
(停车责任)
第17条
住客在本酒店停车场等场地内停车时,无论是否将车辆钥匙寄存于本酒店,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所,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若因本酒店在停车场管理中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本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住客的责任)
第18条
若因住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该住客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2. 所有客房均禁止吸烟。如果在房间内发现烟头或闻到烟味,酒店将收取除臭、清洁床上用品、窗帘、墙纸等的实际费用以及其他维修费用。此外,酒店还将对因此类维修而无法出售客房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作为商业补偿。
3. 为了确保按照住宿合同顺利获得住宿服务,如果客人发现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与住宿合同内容不同,必须及时通知酒店。
(语言)
第19条
本条款以日语和英语起草,若两版本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差异,则以日语版本为准。
(管辖法院与准据法)
第20条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关于住宿合同的纠纷,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并以本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日本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第 21 条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标准一般条款和条件,如果变更符合客户的总体利益或根据变更的相关情况来看是合理的,酒店将自行决定变更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2. 对本一般条款与细则的任何修改,应自修改后的条款在酒店官方网站上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以公布时规定的生效日期为准。
3. 当客人在变更后的住宿条件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后预订住宿合同时,视为客人同意住宿条件的变更。
附件 1 住宿费等明细表(与第 2.1 条和第 12.1 条有关)
| 细数 | ||
| 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 住宿 价格 | (i) 基本住宿费(房费+早餐和其他餐饮+其他费用) (ii) 服务费((i) x 10%) |
额外费用 | (iii) 额外餐饮+其他费用(不包括(i)中的费用) (iv) 服务费((iii)x10%) | |
| 税收 | (v) 增值税 |
1.如果税法修订,则适用修订后的规定。
附件 2:处罚(与第 6(2)条有关)
| 收到合同终止通知的日期 | 不眠之夜 | 某日 | 前一天 | 7 天前 | 14 天前 | 30 天前 | |
| 合同申请人数量 | |||||||
| 一般 | 最多 14 人 | 100% | 100% | 50% | 20% | 10% | |
| 组织 | 15 至 99 人 | 100% | 100% | 100% | 50% | 30% | 10% |
| 100 或以上 | 100% | 100% | 100% | 70% | 50% | 30% | |
1. % 是违约金与基本住宿费用的比率。
2.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根据违约金的比例收取每个住宿日的违约金。
3. 根据违约金对象日前一天的合同申请人数,最多可收取 14 人的违约金。如果部分取消合同,则不收取违约金。
如果是团体客人(15 人或以上)部分取消合同,则根据应支付违约金日期前一天的合同申请人数,按入住前 15 天(如果在该日期之后接受申请,则按接受日期)的入住人数的 10%(不足 1 人的部分四舍五入)收取违约金。如果入住人数少于入住前 15 天(如果在该日期之后接受申请,则少于接受申请当日)入住人数的 10%(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则不收取违约金。
4. 如果住宿套餐有单独的取消政策,则以该政策为准。酒店也可能针对住宿套餐或特定团体提供不同的取消处罚。
5.取消通知日期以日本标准时间为准。
补充条款
第 1 条
酒店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制定了《酒店住宿总则》,并于同日生效。
Article 2
第 4-2 条、第 5.8 条、第 5.2 条、第 7.1.6 条和第 7.2 条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创建,第 1.1 条、第 5.6 条和第 5.7 条、第 7.1 条、第 1.1.4 条和第 1.5 条、第 8.1.1 条和第 2 条分别作了部分修改,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起生效。第 8.1.1.1 条。
第 3 条
2025 年 11 月 11 日,对附件 2 处罚(与第 6.2 条有关)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将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生效。
第 4 条
第 13-2 条于 2026 年 2 月 10 日新制定,将于 2026 年 2 月 18 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