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专用储物柜的使用条款和条件
用户可使用东京湾舞滨第一度假酒店(以下简称 “本酒店”)运营的储物柜。用户可以使用东京湾舞滨第一度假酒店运营的客人专用储物柜(以下简称 “设施”,包括各种装置和设备等)(以下简称 “设施”)。客人在使用海湾舞滨第一度假酒店(以下简称 “本酒店”)运营的储物柜(以下简称 “设施”,包括各种设施和设备等)时,同意遵守以下使用条款(以下简称 “本条款”)。用户同意以下使用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条款”)。
(使用详情)
第 1 条
该设施是可免费租用的带锁存放设施或存放区域,用于临时存放行李或个人物品(以下简称 “行李等”)。该设施是可免费租用的带锁存放设施或存放区域,用于临时存放行李或个人物品(以下简称 “行李等”)。(储物柜或电线类型)
使用该设施的风险和保管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酒店没有义务保管行李等。
(用户)
第二条
入住酒店或紧随其后入住酒店的客人(以下简称 “用户”)。用户应仅限于
(使用时间)
第 3 条
只能在入住前和退房后使用,时间为 07:00 至 22:00。
在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之间,客人不得使用酒店设施,必须将行李和其他物品带入所住房间。
(遵守一般使用条款等)
第 4 条
请遵守本一般使用条款、酒店内张贴的告示以及酒店员工的指示。
(用户的责任)
第 5 条
用户对以下事项负责。
用户对以下事项负责: – 存放、锁定、解锁和取回设备
– 按照场所提供的操作说明操作设备
– 注意不要向第三方透露 PIN 码,并保存注明 PIN 码的纸条或类似物品
– 检查所用存放设施或存放区域是否有他人存放的物品
– 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物品被盗或丢失。
如果由于忘记或错误输入密码而导致储物柜无法开锁,酒店可在合理确定提出请求者为储物柜使用者的情况下为其开锁。在这种情况下,在将储物柜中的物品移交给提出请求的用户时,该用户必须出示身份证或类似证件,说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酒店可保留身份证复印件。
3.用户在使用本酒店设施时,或在使用本酒店设施的过程中,若对本酒店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用户应向本酒店或第三方赔偿损失。
(对存放物品的限制)
第 6 条
下列物品不得存放在房舍内。
(i) 现金和有价证券
(ii) 贵重物品(信用卡、现金卡和其他相当于现金的物品、护照和其他可用作个人身份 证的物品、包括珠宝首饰、贵重金属、照相机、电脑等在内的贵重物品、含有大量 个人信息的物品以及使用者主观上认为贵重的其他物品)
(iii) 动物、植物和其他活物
(iv) 需要冷藏/冷冻的物品
(v) 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如手机电池)、易挥发或有毒物品或危险物品(如爆炸物)
(vi) 枪支、刀剑等、毒品、兴奋剂等、可能与其他犯罪有关的物品、法律禁止持有或携带的物品、被盗物品或其他犯罪物品
7) 散发恶臭或臭味、污秽、易腐烂或易损坏的物品,或可能污损或损坏设施或因卫生原因无法使用的物品。
8) 酒店认为不适合存放在设施内的其他物品。
如果用户所保管的行李等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或者疑似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时,即使在使用时间内,本宾馆也有可能开锁、打开所保管的物品、单独保管、处理、报警、移交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如果酒店因采取此类处置措施而产生费用,则酒店保留向相关用户收取实际费用的权利。
(使用时间结束后的措施)
第七条
第三条规定的使用时间结束后的保管物品(以下简称 “剩余物品”)。如果顾客不提取剩余物品(以下简称 “剩余物品”),酒店可提取剩余物品并检查其内容。遗留物品的保管方法与退房后客人遗留的行李相同,并按照本酒店的 “一般条款 “第16条第2项和 “使用规则”(贵重物品和托运物品的处理)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无法确认用户身份或用户未取回财物,则将根据《遗失物法》将其视为本酒店的拾得财物,保管7天(包括取回当日)后,向管辖本酒店的派出所报案。保管七天后(包括取回当天),将向对酒店有管辖权的警察局报告失物。
但是,如果有食物或饮料遗落,或者酒店认为出于卫生原因难以保管的物品,酒店将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自行处理。用户不得对酒店的处理方式提出任何要求。
2.2 如果酒店将剩余物品交付给希望取回物品的用户,则应按照第 5 条第 2 款的规定执行。用户还应承担寄送剩余物品的费用。
(免责事项及责任)
第8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宾馆对所保管物品的遗失、损坏、毁损等或变更(以下简称 “遗失等”)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馆对寄存物品的遗失、损坏、毁损等或变更(以下简称 “遗失等”)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无法按照第 6.1 条的规定保管寄存物品时。
(2) 用户忘记锁门、忘记设置 PIN 码、错误设置 PIN 码或未按照规定使用 PIN 码时。
(3) PIN 码丢失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确锁门或寄存物品被盗时。
(4)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造成丢失或损坏时。
(v) 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检查、扣押或要求提交存储物品时
(vi) 第三方破坏设施时
(vii) 其他不可归责于酒店的情况。
2. 本酒店所保管的物品(根据第6条第2项向警方移交的物品除外)发生遗失等或被盗时,如果本酒店对该遗失等或被盗负有责任,则本酒店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市场价值。本酒店所保管的物品(除第6条第2项规定的移交给警方的物品外)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且本酒店对此负有责任时,本酒店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为丢失、被盗物品的市场价值(仅限于用户能够合理证明的情况)或30,000日元,以较低者为准。向受害人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低者。
(语言)
第 9 条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有日语和其他语言两种版本,但如果两者之间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则在所有方面均以日语版本为准。
(准据法和管辖法院)
第 10 条
有关设施使用的任何争议均应适用日本法律,并以对酒店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日本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第 11 条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标准一般条款和条件,如果变更符合客户的总体利益或根据变更的相关情况来看是合理的,酒店将自行决定变更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2.本一般条款与细则的任何变更,均应在酒店官方网站上公布修订条款时规定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补充条款
第 1 条
酒店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制定本《一般使用条款》,并于 4 月 1 日生效。
